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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立法规定放生需提前3个工作日登记 随意放生最高罚10万元

时间:2023/10/15 13:24:20  来源:华南一线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      央广网广州10月14日消息(见习记者 罗世伟)记者日前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,《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,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规。“一些地方放生活动较为普...
      央广网广州10月14日消息(见习记者 罗世伟)记者日前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,《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,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规。

“一些地方放生活动较为普遍,但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,特别是对放生鳄雀鳝、清道夫等外来入侵物种,严重破坏本地生态系统平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。”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,目前我国已经发现的外来物种有660多种,是世界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。为科学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,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,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。

《规定》明确,境外野生动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,都不能放生。《规定》列举了目前较为常见的一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,比如鳄雀鳝、豹纹翼甲鲶、齐氏罗非鱼、淡水白鲳、食蚊鱼、埃及塘鲺、泰国鲮鱼、大鳄龟、红耳彩龟、美洲牛蛙等。

《规定》还对违法放生境外野生动物物种、随意放生境内野生动物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、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内野生动物的情形设定具体罚则。

其中,规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,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;逾期经催告仍不捕回,可能或者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,区林业部门、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,所需费用由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担;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,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内野生动物设定罚则。即未在规定地点放生的,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
值得注意的是,《规定》也对合法的放生行为提出指引。《规定》要求,市民合法放生前,需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当地物种名录,选择本地适宜放生的物种放生,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野生动物的图片、种类、数量、来源、放生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平台,根据相关部门信息反馈和科学规范的放生指引做好放生。在放生时,市民需前往政府划定的野生动物放生区域按照指引、登记信息放生。

法工委负责人表示,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,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、生产,不得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。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名录将由广州市林业部门、广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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