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志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刘志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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